「張貼及發放文宣,提醒同仁公司宿舍消防安檢不合格,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遠東航空的工會理事長日前於辦公室發放文宣,內容為:遠東航空今年8月將高雄站員工宿舍改到關係企業的商旅高後,其建築消防安檢不合格有關事項。遠航得知後,認為文宣有損企業形象,召開人評會予以開除。
遠航聲稱: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4項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然而,張貼、發放文宣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甚至是否情節重大?也就是說該理事長所違反工作規則的具體情事,客觀上是否已經難以期待遠航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
最高法院在過往案例中,認為勞工違規的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都應該成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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