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謊稱飛機上有炸彈。航空公司可否以此認定其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構成解雇的理由?

本所日前曾寫過一篇「搞什麼飛機?從虎航勞資糾紛談解雇合法性」。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機師在機艙內拍攝影片上傳網路,會讓觀看影片者對飛行安全產生疑慮,因此機師已經違反工作規則。如果依照前述的標準,那空服員謊稱飛機上有炸彈,應該更加可能已經違反航空公司工作規則了,不是嗎?!

不過,在空服員謊稱機上有炸彈的這個案件中,法院則是判決華航敗訴,理由是:這位空服員在6月27日謊報機上有炸彈,公司也早知道這件事,但直到11月初才將他解雇,違反勞基法第12條規定的30日期間,解雇無效。

對此,華航則表示,因為公司要等到刑案判決出來,才能確認空服員確實謊稱有炸彈;另外,該空服員的行為嚴重影響飛安,對於法院判決將繼續上訴!

 

新聞連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1005/37803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