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賠償費用應如何計算?蘋果、三星的世紀對決」

 

智慧財產權的侵權案件是所有法律糾紛中最常見的,雖然在判斷是否侵權已是一大難題,但是確認侵權後又遇到一個更大難題,也就是賠償數額為何,真是一山還有一山高呀!

 

我國專利法在97條規定了賠償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說有三種計算的方式,可擇一行使。第一種是:有損害始有賠償,以填補被侵權人的損失為原則;第二種是:以侵害別人專利權所賺得的利益拿來填補被侵權人的損失;第三種則是:以當初如果不侵害他人專利,而是跟權利人簽訂授權契約的授權金為準,作為賠償的數額。

各種計算的方式有其優缺點,基於不同的考量可能採取不同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說,最核心的思想就是:侵害他人專利造成當事人多少損失,就應當賠償多少!然而,因為當事人所受的損失常常難以計算,因為殊難想像「如果沒侵權」時,世界會是如何?權利所有人可以用這個專利賺得多少錢?因為,沒有發生的事實在很難以事後諸葛、上帝視角來計算所受到的損失,所以才會有這麼多不同損失的計算方式產生。

 

以第二種計算方來舉例來說,將侵害別人的藥品專利所製造、販賣的藥品,所獲得的利益,看作是權利所有人本來「應得」的利益,那今天被侵權人剝奪了這樣的利益,那這個就應該是當事人所受得損失,因為如果沒有別人侵害他的權利,他在市場上應該就是可以賺到這麼多錢!所以,這樣的計算方法讓法官在判斷賠償數額時,不必想破頭、假設許多情形來回推當事人受到的損失,而是可以直接把侵權人賺到的錢當成賠償的數額!

 

在這則新聞裡面,蘋果、三星的專利訴訟訊息、證據龐大,尤其在判斷侵權賠償數額時,還真的是一個大哉問。所以在2016年底,美國最高法院撤銷下級法院3.99億美元賠償的裁定,但是,並沒有針對回應是否可以用「侵權組件的獲利比例來計算賠償金」,反而是發回上訴巡迴法院,可見,計算賠償數額這麼難的差事,真的像顆燙手山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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