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店規定員工遲到一分鐘扣10元、請假扣500過苛?

 

網友爆料某飲料店規定員工「請事假扣薪500」、「遲到一分鐘扣10元」,讓原本就低薪的員工,不僅領不到薪水還要賠公司錢,大喊吃不消。

 

雖飲料店工作規則規定該月份第四次遲到,才開始計算扣薪,並不是不給員工機會,但扣薪舉動是否仍然違反勞基法呢?

 

工作規則如果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是為無效,所以就算公司訂了工作規則,還是不能逃離勞基法最低規定、或是禁止事項。

 

勞基法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雖有學者認為,預扣工資屬於民法規定的違約金,所以違約金過高時應該請求法院酌減,而不是該工作規則直接無效。且法院過往判決肯認:雇主在沒有濫用權利、且符合平等待遇、懲戒及所犯錯誤「相當」的這些原則之下,可以採取扣薪為懲戒手段。

 

所以,重點就在這樣「遲到超過五分鐘」、「請假」扣薪,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了。如果勞工違反紀律的行為並不重大,而雇主卻用了過重的懲戒處分,比如勞工僅離開店面30秒去拿忘在機車的手機,雇主就扣金1000元,不就像是大砲打小鳥一樣,不符比例原則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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