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茂林律師/博士 蔡杰玫/助理 2016/11/22
在大環境不景氣的情況下,有些老闆想要藉由縮減人力節省開支,但又想省下一筆資遣費,所以故意大幅調整員工工作內容,讓被調動的員工知難而退、自動請辭。
為了遏止這種不合理的狀況,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法,新法於104年12月16日生效,將過去主管機關函釋「調動五原則」以法律明文規範,期能保護勞工的權益。
從新法施行以後,雇主如欲調動勞工,應符合5大原則如下: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無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能夠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換句話說,調動職務時違反上述5原則,就是「惡性」的職務調動。反之,如果公司進行職務調動,兼顧上述5個原則,員工便不得拒絕。
(以上參考自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