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葉茂林律師/博士
問:著作權與版權是否有所差異?
答:
版權其實就是著作權。大約在三百年前,當英國通過世界上的第一部著作權法時,是將之稱為Copyright Act。由於當時的複製技術還停留在活字印刷的階段,而其他的複製技術(例如:照相術、錄音技術及影印機)則尚未出現,因此,顧名思義,當時所謂的Copyright,就是「複製作品的權利」(the right to make copies);而這個英文的詞彙,後來傳到日本等新興的亞洲國家時,即被翻譯成「版權」一詞,並且被一般人沿用至今。
不過,這三百年來,人類在科技方面的成就可謂一日千里,而隨著複製技術及著作利用方式的一再推陳出新,「版權」一詞早就無法涵蓋所有利用著作的樣態,例如:電視台或廣播電台將音樂作品公開播送的行為,就並不牽涉複製他人音樂著作的行為;而將他人寫成的劇本,以舞台劇的方式加以演出的行為,也並未涉及以實體方式「複製」他人作品。這些新的利用行為,能夠讓作者從中獲得經濟的利益,因此,各國均紛紛以立法或修法的方式,將之納入著作人的權利範圍之中;而以日本為首的亞洲國家,也紛紛地將原來的「版權」一詞改稱為「著作權」,以便涵蓋「複製著作之權利」以外的其他權利。
我國早在清末宣統二年制定相關法令時,即將之稱為「著作權律」,只不過,一般民間仍習慣使用「版權」一詞,才會發生「著作權與版權究竟有何區別」這樣的困惑。有趣的是,不僅是台灣有此困擾,連在海峽對岸的中國大陸的大部分民眾也一樣深為所困;因此,中國大陸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中還特別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與版權係同義語」。由此可見,雖然目前許多民眾已經習慣使用「著作權」一詞,但在華人生活圈裡,還是有不少民眾仍然慣用「版權」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