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 Hunter來試探 工程師跳槽不成反被告
日前某聯發科工程師因高通獵人頭來探詢是否有意願轉職,該工程師立馬從任職的聯發科內部分享區下載了幾樣聯發科最新技術,並帶到了高通的面試場上,以簡報方式呈現給面試官,順利錄取。
該工程師向聯發科提出辭呈時,聯發科發現工程是的帳號下載了公司許多內部資料,心生懷疑,後發現工程師不當地下在公司內部「營業秘密」,還洩漏給對手,只好向調查局報案。該工程師後遭檢方起訴,並判刑定讞。
大家可能會納悶,「營業秘密」(Trade Secret)是何方神聖,居然有這麼大的效力,而且檢方還因此提起公訴,該工程師跳槽不成還吃上官司,受刑事判刑。
依照我的營業秘密法,營業秘密指的是方法、技術程式、設計等其他可以用再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且符合三個要件,就可以成為營業秘密,並受到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營業秘密必須是具有「秘密」的特性,且一般人無法接觸到的資訊,必須有特殊的保護,例如本案聯發科將資料放在公司內部、不對外公布、需要登入工程師帳號密碼的資料庫。
最後是需要因資料的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者是潛在的經濟價值,才屬於應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大家習知的營業秘密包括如小吃店好吃的秘方、可口可樂的特殊配方、科技葉的研發成果等等。
而一開始營業秘密法制定時,也就是民國85 到 102 年間侵害營業秘密法,僅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其餘刑事責任需回歸到刑法的背信、竊盜、侵占、洩漏電腦秘密罪、洩漏工商秘密罪來處理。
但是保護力度不足,且近年來屢屢傳出企業營業秘密外洩,如友達光電高階主管離職將營業秘密外流至中國、台積電高階研發人員被競爭南韓廠商高薪挖腳、聯發科離職員工洩密等等,使得企業內部的重要資訊不法流向境外,大幅地危及我國產業競爭力!於是,在 102 年 1月 30 日通過了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至第 13 條之 4 之增訂「刑事責任」處罰條文,所以,本案的工程師才會遭檢方起訴並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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