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私密性極高,卻拿來公開拍賣,會不會侵害離婚當事人的隱私權呢?」
(本文獲蘋果日報刊登)
據報載,國內的沐春堂拍賣公司打算在12月初,拍賣李敖及胡因夢的離婚協議書。不過,該公司並不願透露委託拍賣者為何人。
在法律上,如果委託拍賣的物品是自己所有、或是得到委賣的充分授權,並不會有太大的法律爭議。不過,這次業者打算拍賣的,並不是一幅畫作,或是一般人收藏的家具玉器等文物,而是兩位名人多年以前簽下的離婚協議書。這時,就不禁令人好奇:擁有離婚協議書的所有權人,是不是可以基於所有權的行使,而公開拍賣這份離婚協議書?或者,一旦拍賣的物品涉及到其他當事人隱私或人格時(例如,情書?離婚協議書?),那麼所有權人也無法漫無限制地拍賣這些物品?
如何在所有權跟隱私權之間取得平衡,在中外皆有相關案例;而在現今網網相連、個人資訊和隱私在瞬間就能傳遍世界各地的時代,如何在這兩種權利間拿捏,對於立法者跟執法的法院來說,更是一項重要的任務。畢竟,如果拿來拍賣的是自己收藏的古董字畫,對於所有權人的拍賣之舉,相信大家都不會有太多的意見。不過,要是換成一個極端的例子,例如把前男友或女友的內褲拿到網路上來拍賣,這時,你還會認為一點法律爭議都不會有嗎?
這個拍賣原味內褲的極端例子,就發生在瑪丹娜身上!
在今年7月時,就有一個前科累累的傢伙,打算把瑪丹娜在1994年送的內褲拍賣套現,起標價則是5000美元。瑪丹娜在得知這個消息後,勃然大怒,向法院聲請禁制令(injunction),聲請法院命令拍賣公司及委託人將拍賣的內褲下架。在委請律師提出的告訴狀中,瑪丹娜指出:雖然她因為自己的努力,而成為一位綜藝界名人,但不表示身為名人就不能保有基本的隱私權,尤其是對於內褲這樣一個涉及個人的私密物品。紐約州地方法院的法官支持瑪丹娜的主張,同意核發禁制令,並要求業者將這件內褲撤拍。
看完了瑪丹娜原味內褲的例子,再讓我們回頭來談談台灣這次要拍賣的離婚協議書。一份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涉及到財產分配、小孩監護、或者雙方離婚前因後果……比較敏感私密的當事人資訊,甚至也會包括當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地址等個人資料。對於這些敏感或私密的資訊,不僅當事人主觀上可能希望保密而不欲人知,在客觀上,社會一般大眾或許會有正反兩極的意見,但相信會有不少人認為這是當事人的隱私,屬於個人家務事,而不應予以揭露。
以私密性來比較,瑪丹娜的原味內褲顯然會高於名人的離婚協議書;不過,名人離婚協議書的私密性,應該還是比一般書信內容來得高。因此,如果違背離婚任一當事人的意願,而公開拍賣協議書,這時,不願隱私被公開的一方應該也可向台灣法院請求救濟,要求拍賣公司將協議書下架才是。
附帶一提的是,將離婚協議書或者其他著作(例如他人所寫的情書)的內容掃描上傳網路或複製,除了可能涉及隱私權以外,也可能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傳輸權或重製權。此外,未事先徵得撰寫的當事人同意,就將著作內容公開,也會涉及侵害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