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茂林律師/博士 2015/12/08
2015/12/02各媒體報導:臉書(Facebook)計畫在彰化建置資料中心。剛好2015/11/06應邀演講時,題目談的就是「臉書歐洲子公司傳送個資出境,被歐盟最高法院(ECJ)判決敗訴」的案例。謹說明案情,供跨國利用個資之企業參考。
在過去十年間,不少美國的大型網路公司,基於處理效率或稅務優惠的考量,紛紛在海外設立資料中心(data center)。不過,由於資料中心所處理的資料中,許多是涉及到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信用卡號碼、性向甚至病歷等極私密的資料,而這些個人資料可能還會進一步被傳送到其他第三國,因此,履履引發外國人權團體或外國民眾的憂心及反對!
在2013年6月,曾任職於美國國家安全局承包商的愛德華· 史諾登(Edward Snowden)爆料,美國國家安全局透過代號「稜鏡」(Prism)的秘密計畫,直接利用美國九大互聯網公司的中央伺服器,擷取蒐集用戶的音頻、視頻、照片、電子郵件檔案、社群媒體上的個人資料更新與上網紀錄等,以分析追蹤個人用戶的動向。消息一出,震驚歐洲和全世界。
因愛爾蘭政府對於外國企業給予許多租稅優惠,因此包含臉書等大型跨國企業,都把歐洲總部設在愛爾蘭。從2008年就開始使用臉書的奧地利籍維也納大學法律博士生Maximillian Schrems(施倫斯) ,在得知史諾登爆料後,就向愛爾蘭政府申訴,主張:美國政府的情報機構能夠透過連結臉書等公司的伺服器,知悉其上網連覽紀錄與相關個人資料。因此,就美國法律以及美國政府的實際作為來看,美國並未對個人資料提供足夠程度的保護(adequate level of protection of the data) 。
施倫斯因此要求,愛爾蘭政府應立即禁止臉書再從其愛爾蘭資料中心傳送個資到境外第三國。不過,愛爾蘭政府認為歐盟執委會曾經和美國政府簽訂所謂的「安全港(safe harbor)」協議,而臉書也依規定加入該計畫,故愛爾蘭以此駁回施倫斯的申訴。
施倫斯不服,向愛爾蘭高等法院提起訴訟。這場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訴訟,後來由愛爾蘭高等法院將案件移轉至歐盟最高法院(ECJ)審理。2015年10月初,ECJ判決出爐:小蝦米竟然告倒了臉書!!
這個判決結果,未來可能會造成臉書等跨國網路公司,必須在各國分別設置較小型而分散的資料中心,以避免在將個人資料傳送第三國時,被各國政府禁止或甚至涉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