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文化會議,《著作權法》議題竟缺席

 

※本文載於蘋果日報,並選為當日推薦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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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茂林/律師、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曾任美國天普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甫於9月2日、9月3日舉行的全國文化會議,在會議當中,雖然討論了許多與文化資產保護、藝術文化發展相關的重要課題,不過,很遺憾地,對於跟文化事務息息相關的《著作權法》,卻略而未提!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筆者過去曾長達十年先後擔任「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稱智財局)「著作權法修法諮詢委員」、「著作權爭議調解委員」的經驗,以專業度而論,目前智財局的主管以及相關同仁,對於所負責的業務了解程度都非常高;而在智財局的努力之下,各項業務也都非常健全地發展,並且也配合國際趨勢及國際公約的要求,修正與執行相關法令。

 

或許有不少人會認為,經濟部智財局既然對業務嫻熟,則一動不如一靜,繼續讓其主管著作權業務,應該比較順理成章。不過,基於以下理由,筆者長期以來屢屢建議將著作權改由文化主管機關負責:

 

國際上第一部保護著作權而通過的公約,叫做《伯恩公約》。伯恩公約的全稱,其實是《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從這公約的全稱即可知:著作權本即在保護文學藝術等文化創作。此外,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也開宗明義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由此可見,《著作權法》之立法終極目的,乃是在促進國家文化之發展。

 

由於《著作權法》的目的在促進國家文化的發展,因此,目前世界許多國家都由其文化主管機關主掌《著作權法》。以歐洲為例,法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西班牙、丹麥即作如此規定;而以鄰近國家為例,日本之著作權主管機關為文部科學省,而韓國則為其文化觀光部。

 

我國文化部於101年5月20日設立,依照《文化部組織法》的規定,文化部掌理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除興辦文化設施與機構、鼓勵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外,並肩負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及推動等任務。此外,細數文化部轄下的七個業務司,光從名稱來看,就有「文創發展司」、「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人文及出版局」及「藝術發展司」等四個司的業務直接和著作權有關;至於「文化資源司」及「文化交流司」等,其業務也與文化藝術之發展與推廣、保護息息相關。

過去在文化建設委員會(簡稱文建會)掌管藝術文化業務的時代,由於台灣朝野上下一致都是以拚經濟作為最重要目標,因此文建會預算有限、人力配置也有限。如今,新成立的文化部做為一個正式的部會,雖然在政府內部的重要性還是不如財經部會,但比起當年的文建會,人員編制擴大且預算增加,此時如不再主動請纓擔任著作權的主管機關,實在是有點說不過去!

 

除了文化部的設立,讓著作權歸其掌管更順理成章以外,筆者和許多國內著作權學者,多年以來之所以主張將著作權業務改由文化主管機關掌管,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

 

台灣長期以來,一直是個重經貿、輕文化的國家。如果一直讓經貿部門作為著作權的主管機關,則在國際談判上,萬一面臨需要在藝術文化及經貿發展中做一取捨時,難免可能犧牲掉文化藝術的長遠發展利益!此外,在過去二十年間,台灣對於《著作權法》的修正,明顯地側重於經濟利益的保護、因此不斷擴大著作財產權的保護範圍及期限;相較之下,歷次修法則較不重視藝術文化的保護及發展,甚至也不是主要討論議題之一。

 

筆者以為,如將《著作權法》改由文化部主管,則未來其著作權的管理和法規修訂時,較能在以經濟發展為要務的其他部會組織面前,為藝術文化創意工作者或利用人發聲;並且在未來推動文化政策時,較能同時關照科技與人文、兼顧經濟發展與文化推動,並切實調和著作人權益與社會公眾利益,而能達促進國家社會文化發展之目的。文化部在今年三月的新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第七條第一項既然規定:「人民創作活動成果所獲得精神與財產上之權利與利益,應予以保障。」筆者以為:文化部主動請纓成為《著作權法》的主管機關,乃順理成章、此當其時也。

 

(感謝本所 楊宜蓁律師協助本文繕打及提供回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