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柯姓原告在八方雲集擔任物流司機。某日,公司以他「使用GPS蔽頻器」屏蔽GPS訊號為理由將他直接解僱,柯姓司機不服,聲請勞資調解,雙方在107年1月成立調解,公司承認直接解僱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接受調解委員建議,確認僱傭關係繼續存在。
不料,柯姓送貨員復職後,竟馬上遭到公司記大過兩支,他向公司反應可否撤銷記過處分,公司竟然再度以相同理由將他解僱,以他以「不服懲處,經各級主管多次面談、勸導無效且無悔意,其行為已妨害營運秩序」,依工作規則予以解雇處分。
法院判決
柯姓送貨員提出他在復職後,與老闆(八方雲集創辦人)的對話紀錄為證。談話中柯姓送貨員企圖和老闆協商:『我有錯。但是這個懲處包含後面的解僱包含後面的資遣包含後面回來的兩支大過,對我來講…』、『報告老闆、總經理,我能接受,但是一開始的協議是,我既然犯了錯...』
但老闆顯然並不領情:『沒有人要跟你協議!老實告訴你!要就乖乖的在公司上班,聽我的,不然你就可以滾蛋!很簡單就這樣子。想要告我們來告到底,沒有人在怕你,你以為我在怕你嗎?公司在怕你嗎?』、『…….你寫給我的信,寫什麼碗糕,「本人」?「本人怎樣」、「本人怎樣」,你是什麼東西叫「本人」?所有人都應該寫「職」,你懂不懂規矩?沒看完紙條你寫給我的我就把它撕掉了。「本人」?你把錄音機拿起來錄,我剛剛才跟他們講,如果今天你敢拿手機放在這邊,我直接就丟到牆壁把它摔?!試看看!沒大沒小。你沒有教養嗎?跟你的主管拿手機在那邊錄音。這樣你決定要怎麼樣?要道歉,還是要直接跟我抗?』
員工行使合法爭議權 非得逕為解僱
法院認為,依照對話紀錄,可知柯姓送貨員向老闆表示承認有錯,但對懲處方式也就是兩大過處分無法接受,於柯姓送貨員仍表明堅持找勞工局後,老闆就將他解僱。然而,勞工對於權利事項本來就有爭議權,柯姓送貨員想和公司就兩大過處分磋商可否另為較輕處分,是行使合法爭議權,公司卻因員工行使法定權利而解僱,顯然缺乏正當理由,已經違法。
雇主不得任意改列或重複解僱員工事由
另外,法院指出:本件雙方之前已經在勞資爭議調解達成合意,同意僱傭關係繼續存在,公司就不得再重複將柯姓送貨員的違規行為作為解僱之事由。而柯姓送貨員只是希望協商,公司卻以員工拒絕接受記過為由,主張符合工作規則解僱事由「妨害本公司之正常營運及嚴重損害本公司名譽利益」、「危及營運秩序及公共安全情節重大」,也不被法院接受。
判決字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新聞:https://news.tvbs.com.tw/life/1150846